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92 年 06 月 17 日)
第16條
標租土地得標人依前條規定簽訂租賃契約時,應同時與主管機關簽訂地上 權設定契約,由承租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辦理該設定登 記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前項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得超過租賃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