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92 年 06 月 17 日)
第14條
承購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後,主管機關及承購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者,主管機關應於承購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 十日內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承購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主管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其土地之 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者,主管機關應於承購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 三十日內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承購人申請相關證照使用。主管 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土地完成地籍整理後,主管 機關應配合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承購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前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其土地登記簿登記之面積如與公告標 售面積不符時,得自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就二者面積差額,按得標金 額比例,無息多退少補。

第一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承購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