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92 年 06 月 17 日)
第12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標售土地,得標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 內繳清土地價款。但得標人已於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投資計畫敘明得 標後價款繳付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價款繳付計畫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