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87 年 09 月 22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出售、出租住宅時,應先期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申請資格及優先順序。

三、出售或出租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每戶住宅面積、建 地面積及在共有建地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四、出售價格或出租住宅租金、租賃擔保金及租金調整方式。

五、出售住宅貸款金額及方式。

六、出租住宅租賃期限。

七、價款或租金繳付方法及期限。

八、承購人應負擔之其他相關費用。

九、申請書表文件銷售方式及地點。

十、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機關 (構) 名稱。

十一、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