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87 年 09 月 22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順序辦理優先出售、出租住宅:

一、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

二、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新市鎮就業家庭。

三、前款以外之新市鎮就業家庭。

四、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