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87 年 09 月 22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稱新市鎮就業家庭,於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住宅時,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同一戶籍內成員之一年滿二十歲,且於新市鎮範圍內就業六個月以上 者。

二、與前款同一戶籍內之成員,於該新市鎮所在及相鄰鄉 (鎮、市、區) 內均無自有住宅之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