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87 年 09 月 22 日)
第16條
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其共同生活之家屬就原租賃期 限換約續租。原租賃期限屆滿,其同一戶籍內之成員如無租賃資格者,不 得要求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