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87 年 09 月 22 日)
第11條
優先出售、出租住宅價格,由主管機關按其土地、興建成本、土地使用分 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 條件,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價格或租金估定之。

如為優先出租住宅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鄰近地區房地價格、租金及其 他管理維護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