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87 年 09 月 22 日)
第10條
第五條之同一順位申請人數超過主管機關辦理出售、出租住宅戶數時,應 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承購人、承租人及其選擇承購、承租之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