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87 年 08 月 15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標售、標租時,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投標資格。

三、標的物坐落地點、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類型、樓層及面積。如為標 售時,並應公告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

四、底價、押標金及圖說。

五、領取投標文件之方式、時間及地點。

六、投標、開標時間及地點。

七、價款或租金之繳付方法及期限。

八、點交方式及期限。

九、其他必要事項。

如為標租時,前項公告應包括租賃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