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87 年 08 月 15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標售 範圍,得包括各該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