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87 年 08 月 15 日)
第13條
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管理維護,由管理機關依 契約約定辦理。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公民營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