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87 年 08 月 15 日)
第12條
標租得標人應於得標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書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租賃土地及建物標示。

三、租賃期間。

四、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

五、租金金額及繳納方式。

六、調整租金方式。

七、租賃擔保金繳退方式。

八、管理維護事項及收費基準。

九、修繕維護責任及費用負擔方式。

十、租賃期滿後,土地、建物返還方式及地上物處理事項。

十一、連帶保證人及其保證責任。

十二、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

前項租賃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標租得標人應繳納之租賃擔保金金額為平均每月租金二倍。

第一項租賃契約訂定後,雙方應會同向租賃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公 證及會同辦理現況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

前項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