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87 年 08 月 15 日)
第10條
標售得標人應於得標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土地及建物標示。

三、建物坐落地點、樓層、面積、構造、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

四、土地及建物價款。

五、繳款方式。

六、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

七、土地及建物移交方式。

八、稅費及規費負擔方式。

九、保固責任範圍。

十、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

前項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