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價購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支出。

二、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支出。

三、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 拆遷補償。

四、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工程規劃設計、開發 及興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