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開發新市鎮之收入。

三、土地、住宅、工商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租金收入。

四、融資利息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