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條
為積極開發新市鎮,以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 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特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