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 99 年 06 月 11 日)
第9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依本辦法申請建築使用,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 明等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 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