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 99 年 06 月 11 日)
第7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既有合法廠房,得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 及擴充動力、增加設備。

前項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者,以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 細則規定之乙種或第二種工業區允許使用之工業類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