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 99 年 06 月 11 日)
第6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經合法登記之工廠,得以其既有廠地申請 增建臨時廠房,並於增建完成後送請工業主管機關變更登記。

前項既有廠地,以該工廠於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存在者為限 ,申請建築之建蔽率新舊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建築之構造以磚造、 加強磚造、金屬架構式構造、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