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 99 年 06 月 11 日)
第2條
新市鎮特定區於實施整體開發前,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禁止變更地形 ,並限制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