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 99 年 06 月 11 日)
第14條
依本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於接獲開發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拆 除回復原狀時,負有無條件自行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除者,由開發主管 機關強制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