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 99 年 06 月 11 日)
第13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臨時建築使用,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造冊管理,並每半 年彙送開發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