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 99 年 06 月 11 日)
第12條
依本辦法核准使用之臨時建築物,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準用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規定,於建物登記簿備註欄及 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於整體開發時,應無條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