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附則 ( 88 年 10 月 05 日)
第2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准造地開發計畫而未施工者,其以後之程序,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書件內容與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條
申請開發及造地施工許可,應繳納審查費,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查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