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土地使用管理 ( 88 年 10 月 05 日)
第18條
經完工認可之海埔地應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總登記,並依其使用開發 計畫辦理土地使用編定、變更編定或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