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8條
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有疑問時,得向專業技師查詢其簽證紀錄,或調閱有關 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工作底稿,專業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