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4條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 (以下簡稱簽證) 時,應先 檢具左列資料,申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載明技師執業機構名稱、執業技師助理人員姓名及學、經歷 。

二、執業技師之簽名及印鑑卡、執業圖記。

三、執業執照及其影本各一份。

四、公會會員證及其影本各一份。

前項許可期限為三年,期滿二個月前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重新申請許可 。

專業技師於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其 變更事項並由中央建築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