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12條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業務違反本規則者,除依本法有關規定懲罰外,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得廢止其簽證許可,並視其情節輕重停止二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簽證許可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