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10條
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 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始 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