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 99 年 11 月 11 日)
第6條
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開始營運後六個月內,檢附購置機 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之開發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股 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特定區適用投資抵減證明 (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證 明) 。

前項投資抵減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