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 99 年 11 月 11 日)
第4條
適用本辦法稅捐減免者,以於前條劃定範圍內投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 增資擴充之股份有限公司於上開範圍內設立分公司,並經營符合行政院所 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