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 99 年 11 月 11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投資總額,指按其投資計畫實際購置 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額。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 應納稅額。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開始營運,指投資計畫完成 後,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出售原營業使用之土地地價,以該次 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重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 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及重購營業所需土地,指 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且供該產業直接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