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 99 年 11 月 11 日)
第12條
股份有限公司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經查明有虛報情事者,撤銷本 辦法之獎勵,並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