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特定區內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 、居民及專家、學者參加,並於可行性規劃報告書 (圖) 公告時,將公聽 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及函囑當地鄉 (鎮、市、區 ) 公所張貼於該公所之公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