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3條
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標。

二、開發地區範圍。

三、開發地區及鄰近地區發展現況。

四、整體發展構想。

五、開發方式。

六、拆遷安置構想。

七、開發進度及分期分區發展。

八、財務分析。

九、人口及產業引進策略。

十、配合措施。

十一、開發主管機關及責任分工。

十二、其他應表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