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建設與管制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28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加徵地價稅之倍數,由開發主管機關會商地 政、財政及管轄稽徵機關,視新市鎮發展情形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