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建設與管制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2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指住宅、商 業及工業以外之行政、文化、教育、遊憩、醫療保健、交通、環境保護或 公用服務等都市生活所必須之服務性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