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建設與管制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標、開發範圍、實施項目及開發年期。

二、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興建計畫。

三、人口及產業引進計畫。

四、公共工程建設計畫。

五、公共設施經營管理計畫。

六、財務計畫。

七、實施進度管制計畫。

八、其他應表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