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2條
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如下:

一、具有足敷新市鎮未來發展所需之土地。

二、電力、電信、自來水及瓦斯等公用設備能配合新市鎮未來發展需要充 分供應。

三、與都會區中心都市之距離適當,並具有良好之聯外交通系統。

四、鄰近地區之產業結構能與新市鎮未來發展相配合。

五、鄰近地區具有龐大之住宅需求。

六、避免重要軍事設施用地或鄰近高敏感國防設施。

七、避免鄰近重大污染源。

八、避免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重要水庫集水 區範圍內。

九、避免低窪地、陡坡、易崩塌地或其他環境敏感地。

十、其他影響新市鎮開發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