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土地取得與處理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17條
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免徵地價稅時,應列冊檢同有關證 明文件函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原因消滅,恢 復課徵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