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稱開發總成本,指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或
協議價購地價、有償撥用公有土地地價、公共工程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
貸款利息等項之支出總額。
前項所定公共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公園、綠地
、廣場、停車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設施之規劃
設計費、整地費、施工費、材料費及管理維護費。所定土地整理費用,包
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動力及機械設備或人口搬遷補助費、營
業損失補助費、自動拆遷獎勵金、加成補償金、地籍整理費、救濟金及辦
理土地整理必要之業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