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土地取得與處理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在農地重劃前之土地面積 時,其農地重劃相關資料滅失或不全者,除原土地所有權人能提供可資證 明文件外,以當地直轄市、縣 (市) 行政轄區內辦理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 人分擔農、水路用地面積比例之平均值為基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