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土地取得與處理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11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需地機關或第四款之社會、文化、教育、慈 善、救濟團體申請讓售土地時,應檢具使用計畫、預定辦理進度及財務計 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