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土地取得與處理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10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未登記土地,應視其開發主管機關,無償登記為國有、 直轄市有及或縣 (市) 有,以開發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為管理機關,並 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