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25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 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 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