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22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財政部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 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