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土地取得與處理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11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 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 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