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土地取得與處理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 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處理者,於規定期 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