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102 年 10 月 23 日)
第4條
區域計畫之區域範圍,應就行政區劃、自然環境、自然資源、人口分布、 都市體系、產業結構與分布及其他必要條件劃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 關劃定。